博士生奖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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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002年6月制订, 2005年6月新修订)

第一条 为鼓励高等研究院的博士生做出优秀的研究成果,特制订本奖励条例。

第二条 对于在研究工作中取得特别优秀的研究成果的三、四、五年级博士生,高等研究院可授予“高等研究院奖学金”。

第三条 “高等研究院奖学金” 在每学年初进行评选,每次的获奖人数不超过每年级二人。

第四条 “高等研究院奖学金”的奖励额度定为每名博士生人民币壹万贰仟元,分在12 个月发放。

第五条 “高等研究院奖学金”由高等研究院成员提出候选者,聘请有关专家进行评议,最后由院长决定获奖名单。务求奖励名实相符,以宁缺毋滥为原则。

第六条 “高等研究院奖学金”的奖金来源可以包括:清华大学为高等研究院的拨款,以及基金会、机构和个人向高等研究院的捐赠。